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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公示

关于新增部分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4-08-27   文章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郭俊   (点击:)

根据陕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新增部分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陕医保函[2024]153号),本次新增药学类门诊诊查费、住院诊查费、院内会诊、多学科联合会诊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自2024年9月1日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财务分类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计价单位

最高限价(元)

项目内涵

除外内容

说明


1111

11.药学服务






C

111100001

门诊诊查费(药学)


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在门诊提供的药学咨询和指导服务。核实就诊者信息,询问病情及药物治疗情况,听取主诉,查阅患者检测结果,了解用药情况及反应,结合病情,开展用药指导、干预或提出药物重整等意见,建立药历(书写纸质或电子记录),出具解读报告和药物治疗方案的咨询、调整和优化建议。


限三级公立医疗机构收取

C

111100001a

门诊诊查费 (主管药师)

8



限三级公立医疗机构收取

C

111100001b

门诊诊查费 (副主任药师)

12



限三级公立医疗机构收取

C

111100001c

门诊诊查费 (主任药师)

15



限三级公立医疗机构收取

C

110200005b

住院诊查费(临床药学加收)

10

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结合住院患者的病理生理状态、疾病特点、用药情况,参与临床医师住院巡诊,协同制定个体化药物治疗方案,开展疗效观察和药物不良反应监测,结合病情,为患者进行安全用药指导、干预或提出药物重整等意见,并建立药历(书写纸质或电子记录)。


限三级公立医疗机构收取。符合规定资质的临床药师参与临床医师住院巡诊,每日加收10元;住院天数≤30天的,加收费用最高不超过60元;住院天数>30天的,加收费用最高不超过100元;家庭病床暂不执行加收政策。

C

111000002b

院内会诊(药师)

20

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根据临床科室或医务部门的邀请,出于诊疗需要对患者的药物治疗方案进行优化和药学监护,并在病历中体现记录。


限三级公立医疗机构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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